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呼之欲出
收废品也得依法行事了,近日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并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我市首次立法规范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再生资源的产生量越来越多,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无法可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未能相应跟上,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如废旧物资回收渠道混乱,废旧金属成为争相收购的对象,电力生产和城市公用设施被盗事件时有发生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参照深圳、武汉、沈阳等地的相关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深入正在建设中的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进行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商务、发改、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市政、房管等部门和部分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使之符合我市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再生资源的设定范围,《条例》规定,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和废玻璃等。关于执法主体,考虑到我市被商务部确定为全国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客观需要,规定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关于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的市政废旧金属物资收购的问题,《条例》规定,应当由指定的再生资源收购企业收购,统一处置。指定处置企业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市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规范回收市场秩序,促进回收网点有序发展,并从市容环境卫生、防止污染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出发,《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三、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四、铁路、机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0米区域。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再生资源的产生量越来越多,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无法可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未能相应跟上,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如废旧物资回收渠道混乱,废旧金属成为争相收购的对象,电力生产和城市公用设施被盗事件时有发生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参照深圳、武汉、沈阳等地的相关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深入正在建设中的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进行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商务、发改、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市政、房管等部门和部分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使之符合我市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再生资源的设定范围,《条例》规定,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和废玻璃等。关于执法主体,考虑到我市被商务部确定为全国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客观需要,规定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关于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的市政废旧金属物资收购的问题,《条例》规定,应当由指定的再生资源收购企业收购,统一处置。指定处置企业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市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规范回收市场秩序,促进回收网点有序发展,并从市容环境卫生、防止污染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出发,《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三、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四、铁路、机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0米区域。